alfred9394
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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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于 2007-07-11 19:17 
捉魚,捉蝦,唔違法,石仔都冇問題.~~~~~~~~~~香港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以外 http://www.afcd.gov.hk/tc_chi/country/cou_vis/cou_vis_mar/cou_vis_mar_des/cou_vis_mar_des.html 珊瑚就唔得喇~~~~~~~~~~~~~~~~ 1. <海岸公園條例>第476章 – 香港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(以下簡稱保護區)的珊瑚及生物都受呢條例保護. 任何人除非已獲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簽發許可證, 否則不得在保護區捕魚, 釣魚或採集活生或已死的海洋生物; 一經定罪, 最高可被罰款2.5萬元及監禁一年. 2. <漁業保護條例>第171章, 捕魚活動如具破壞力, 包括用有物質, 爆炸品, 電力, 挖採及抽吸器具等方式, 均一律禁止. 一經定罪, 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. 3. <動植物(瀕危物種保護)條例>第187章, 很多珊瑚(包括所有石珊瑚)均已列為瀕危物種. 任何人士必須事先領有關許可證, 方可管有, 進出口列明珊瑚. 如無漁護署所發許可證而管有, 進出口該等珊瑚, 則可被當局檢控, 一經定罪, 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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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lfred9394 修改于 2007-07-11 21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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