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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 切雙白線爬頭撞死一名單車賽選手的小巴司機,昨日僅判入獄5個月
calexlam





文章: 34
來自: Tel : 96741698
于 2006-08-18 23:10  觀看該用戶的個人資料  寄 Email 給 calexlam  搜尋這個用戶發表的所有文章  把文章內容复制到剪貼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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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006-08-18] 人命交通案件為何總是輕判?

 去年11月因切雙白線爬頭撞死一名單車賽選手的小巴司機,昨日僅判入獄5個月。法官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司機的判刑,連危險駕駛罪刑罰下限的6個月都不到,實在是太輕。判決涉及人命的交通案件,既是對肇事司機的懲罰,也具有社會的警示意義。法庭輕判撞死人的司機,不僅對案中死者及家人不公平,而且會向社會傳達錯誤信息,變相放縱危險駕駛行為。法官這種不顧社會後果的判決,難以令人信服。檢控部門理應上訴,要求判處較重的刑罰。

 事實上,本港司機安全意識薄弱,與法庭對造成人命傷亡的危險駕駛行為一向判罰過輕,有莫大關係。2003年導致21死20傷的屯門公路大車禍,肇事貨櫃車司機僅判刑18個月;2004年10月在英皇道導致2死17傷的兩小巴司機,亦只是分別輕判囚兩至兩年半,等等。法庭對肇事司機總是從輕發落,雖然可以表明法官的仁慈,但如何體現對市民生命的尊重和保護?如何能傳遞阻嚇危險駕駛的信息?在本港職業司機安全駕駛態度明顯較差、惡性交通事故頻繁發生的背景下,法庭對嚴重交通案件的裁決,應以保障公眾安全以及對社會影響作為量刑的重要參考,加重對危險駕駛行為的刑罰,以產生必要的阻嚇作用。

 現行的《道路交通條例》規定,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5年,較英國等普通法地區的刑罰明顯過輕。這也是本港法官輕判嚴重交通案件的重要原因。香港的《道路交通條例》沿襲自英國的道路交通法案,延用多年未曾改變。但是英國早已將相關控罪的最高刑罰提至14年,其他普通法地區包括澳洲、新西蘭、加拿大,也先後將最高刑期提升到10年。同屬普通法體系,香港應該與時俱進,修改法例,提高危險駕駛的刑罰,用重典收阻嚇之效,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。(文匯社評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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切雙白線爬頭撞死一名單車賽選手的小巴司機,昨日僅判入獄5個月 - calexlam , 2006-08-18 23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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